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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謝靜宜!

我先留下來,看以後是不是真能領悟 ...



不是每一種"公法"上的爭議,均可以提行政訴訟

一、憲法爭議事件。

二、選舉罷免訴訟--民事法院。

三、交通違規--性質上無疑是行政處分,救濟應向普通刑事法院之交通法庭處理。

四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--行政罰案件,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,
        如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。

五、律師懲戒事件--釋字378,律師懲戒審議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,
        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。

六、冤獄賠償事件--以地方法院為決定機關,不符決定,
        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聲明不服,均不屬行政爭訟事件。

七、國家賠償事件--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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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ei10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